中国抗衰老促进会培训管理办法_中国抗衰老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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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抗衰老促进会培训管理办法

作者:小编 日期:2019-10-22 00:26:47 点击数:

中国抗衰老促进会培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抗衰老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抗衰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水平、专业技能和就业能力,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工作有序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抗衰老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所有内部培训和对外合作培训。

第三条培训科目分为内部自主培训与对外合作培训两种,采用面授和远程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促进会分支(代表)机构和会员单位以及对外合作培训单位在申报和开展培训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立项与申报

第五条促进会分支(代表)机构及会员单位所开展的培训,应向促进会培训部申报或立项。

第六条促进会的培训工作,由培训部按年度(或季度)制定培训方案,统一安排组织。各分支(代表)机构培训,需向促进会培训部申请填写《中国抗衰老促进会培训申报表》,并报备登记。

第七条促进会自主研发的项目,可单独立项,自主培训和对外合作培训。分支(代表)机构和会员单位自主研发的项目可向促进会申报立项后开展培训。

第八条促进会对外合作培训,统一对外发布公示,并组织各分支(代表)机构及各会员单位参加。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九条申请与促进会培训合作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培训资质、办学条件和师资队伍,具有市场开拓管理经验。

第十条合作单位需向促进会培训部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报告需详细说明培训内容及单位简介,单位法人资质证明等有效材料,同时接受促进会培训部和“教育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合作单位申请报告经促进会培训部初审合格后,须提供培训实施方案,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培训期数和人数、收支预算、招生简章等资料。

第十二条在全国范围内对相同内容的培训,原则上只与一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对内部自主研发的培训,同样要求不重复培训内容。对分支(代表)机构和会员单位申报的培训科目要与本机构业务内容相吻合,原则上不重复审批相同内容的培训项目。


第四章  实施与运作

第十三条由促进会培训部对所有开展培训的师资和专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建立教育培训“师资库”和“专家库”,组建“教育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

第十四条促进会所有培训,原则上由培训部统一推介和宣传,合作单位在组织开展合作培训过程中,利用传媒进行宣传,其宣传资料须经促进会培训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促进会将依据政策法规和项目要求来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分支(代表)机构和会员单位及合作培训单位在对外开展培训时,促进会应对其收费标准,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分支(代表)机构和会员单位及合作培训单位,如必须对外与第三方合作培训,须经促进会培训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合作培训单位,举办每期培训之前十个工作日,须提前报促进会培训部备案并按培训计划和课程设置组织培训。合作培训单位有责任配合促进会培训部的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负责培训的机构和合作培训单位必须配备与培训课程相适应的师资力量,如不符合教师资格的,促进会培训部应要求培训机构和合作单位更换。

第十九条负责培训的机构和单位,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考试要求制定严密的考试实施和应急方案,认真组织考试考核,建立有效的培训质量监控体系。


第五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条促进会将对合作的培训项目跟踪一年,一年期满后由合作培训单位提供总结报告,报促进会培训部,由培训部组织“教育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进行评估。合格后与其签订正式《合作协议》。

第二十一条按照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设置高级、中级、初级培训班,课程内容主要突出岗位能力培养,充分反映工作岗位要求和市场需求,体现科学性、实用性和有效性的特点。

第二十二条凡参加促进会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学员,由促进会统一制做并颁发《中国抗衰老促进会职业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负责培训的机构和合作培训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促进会培训部递交本期培训总结报告,(报告中应详细汇报本期培训内容、收支情况、授课方式、师资结构、参加人数、参考人数、及格人数),促进会培训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制发《中国抗衰老促进会职业培训证书》。

第二十四条促进会与国家有关部门合作开发的培训,将严格按照各部委要求和标准组织培训及考试发证。

第二十五条促进会培训部将对参加培训取得《中国抗衰老促进会职业培训合格证》的学员信息,包括参加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学员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在促进会官方网站上设立信息化在线项目管理和查询服务系统。

第二十六条各分支(代表)机构和会员单位及对外合作培训单位在开展培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促进会培训部将对其提出警告、整改,如情形恶劣,对促进会工作和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取消培训资格并在促进会官网公布。

(一)年终审核评估不合格;

(二)未经促进会批准以任何方式转让或授权给第三方开展培训活动的;

(三)私自对培训乱收费的;

(四)未经促进会审核批准,宣传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没有严格遵照和促进会签订的《培训实施备忘录》或《合作开展培训协议》规定,有严重违规、违纪和侵权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促进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促进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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